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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2022-03-23 1421人阅读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共17大类食品111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1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淄川区源祥茶庄店销售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淄博洁馨商贸有限公司桓台陈庄分店销售的老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黄岛区大哨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崔连旭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和克百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寿光市常晓慧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高青县美华蔬菜店销售的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二店销售的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德州市德城区香十里鲜品火锅店销售的菠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八)济南历下冯星食品水果店销售的生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食圣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滕州市龙阳连荣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廊坊家发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片(速冻调理肉制品),经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廊坊家发肉制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诸城市纪云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苏拉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典藏级干型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三信超市千禧园店销售的标称为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菜香(调味料),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青州市金天地顺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广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脆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永和餐厅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问题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俊晨驴肉菜馆加工的水煮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邹城市海之澜海鲜超市销售的爬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莱山区东娜水产店销售的爬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

 

  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闸口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豆豆浆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检验方法异议,经我局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10.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10.xlsx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0.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